御風東都社區景觀法
法規名稱:御風東都社區景觀法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御風東都社區整體景觀品質,促進建築一致性、美感與生態永續,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建管局。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御風東都社區全區域,惟地下建築設施不在此限。
第四條【角色責任】
居民係指經合法租用或登錄建物之住戶。居民應依本法規範維護自有建物與鄰近區域景觀,定期修繕建物,並配合建管局所頒布之景觀政策。
訪客係指非本社區常駐住戶,然進入本社區活動者。訪客應尊重社區景觀規範,不得隨意破壞地貌、建物或擺設,違者依社區公約辦理。
社區管理員指經政委會指派,負責協調建物登錄、景觀審查、違規通報與其他相關執法之人員。其職責包含協助建管局執行景觀維護事項,並定期檢核景觀品質。
第二章 建築景觀規範
第五條【外觀設計原則】
建物應符合社區日式景觀風格,使用一致且協調之建材與色彩。
第六條【建議建材】
鼓勵使用杉木、黑橡木與骨塊等自然質感材料。若使用其他材質,應與周邊環境協調,不得過度突兀。
第七條【禁止事項】
建物外觀不得使用強烈螢光色、過度閃爍燈光或其他破壞景觀視覺之元素。
第八條【修改與增建】
建物如欲進行外觀修改或增建,須事前提報社區備查;如有主觀判定爭議,以建管局裁定為準。
第九條【地下設施】
凡設於地表以下、未暴露於公共視線之建築或裝置,不受本章限制;但若有出入口等可見構造,仍須納入審查範圍。
第三章 公共空間管理
第十條【定義與使用】
凡道路、公園、廣場、公共建築等設施,皆為社區共有空間,應供居民與訪客適度使用。
第十一條【禁止事項】
不得於公共空間擅自搭建、堆放物件或破壞設施;違者建管局得予以拆除並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管理維護】
公共空間之設施維護由建管局統籌執行,居民應協助保持整潔。
第四章 綠化與生態維護
第十三條【綠化責任】
建築物前後庭空間得進行綠化,提倡植栽櫻花樹、紫丁香、牡丹花、各色鬱金香、鈴蘭、矢車菊;不得植栽地獄系列植物。
第十四條【生態保育】
社區內水體、林地或棲地環境應予保育,任何干擾行為須經建管局許可。
第五章 招牌與標示
第十五條【設置規定】
住戶與商鋪之招牌應採傳統風格、簡潔設計,不得使用動態字體或炫光效果。
第十六條【建置建議】
招牌與標示建議使用日語、繁體中文。
第六章 攝影與展示
第十七條【攝影管理】
社區內除軍事要塞、行政機關、城門關口外,開放區域得自由攝影;惟若用於商業或廣告,須經建管局核准。
第十八條【展示作品】
社區展示之雕塑、裝置藝術等須經建管局審核通過,方可公開陳列。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建管局另行訂定。
第二十條【修正與解釋】
本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建管局提案修正;條文如有爭議,由建管局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法經社區議會通過後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31日 草案提出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議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