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風東都社區景觀法

2025-05-31

法規名稱:御風東都社區景觀法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御風東都社區整體景觀品質,促進建築一致性、美感與生態永續,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建管局。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御風東都社區全區域,惟地下建築設施不在此限。

第四條【角色責任】 

居民係指經合法租用或登錄建物之住戶。居民應依本法規範維護自有建物與鄰近區域景觀,定期修繕建物,並配合建管局所頒布之景觀政策。

訪客係指非本社區常駐住戶,然進入本社區活動者。訪客應尊重社區景觀規範,不得隨意破壞地貌、建物或擺設,違者依社區公約辦理。

社區管理員指經政委會指派,負責協調建物登錄、景觀審查、違規通報與其他相關執法之人員。其職責包含協助建管局執行景觀維護事項,並定期檢核景觀品質。

第二章 建築景觀規範

第五條【外觀設計原則】 

建物應符合社區日式景觀風格,使用一致且協調之建材與色彩。

第六條【建議建材】 

鼓勵使用杉木、黑橡木與骨塊等自然質感材料。若使用其他材質,應與周邊環境協調,不得過度突兀。

第七條【禁止事項】 

建物外觀不得使用強烈螢光色、過度閃爍燈光或其他破壞景觀視覺之元素。

第八條【修改與增建】 

建物如欲進行外觀修改或增建,須事前提報社區備查;如有主觀判定爭議,以建管局裁定為準。

第九條【地下設施】 

凡設於地表以下、未暴露於公共視線之建築或裝置,不受本章限制;但若有出入口等可見構造,仍須納入審查範圍。

第三章 公共空間管理

第十條【定義與使用】 

凡道路、公園、廣場、公共建築等設施,皆為社區共有空間,應供居民與訪客適度使用。

第十一條【禁止事項】 

不得於公共空間擅自搭建、堆放物件或破壞設施;違者建管局得予以拆除並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管理維護】 

公共空間之設施維護由建管局統籌執行,居民應協助保持整潔。

第四章 綠化與生態維護

第十三條【綠化責任】 

建築物前後庭空間得進行綠化,提倡植栽櫻花樹、紫丁香、牡丹花、各色鬱金香、鈴蘭、矢車菊;不得植栽地獄系列植物。

第十四條【生態保育】 

社區內水體、林地或棲地環境應予保育,任何干擾行為須經建管局許可。

第五章 招牌與標示

第十五條【設置規定】 

住戶與商鋪之招牌應採傳統風格、簡潔設計,不得使用動態字體或炫光效果。

第十六條【建置建議】 

招牌與標示建議使用日語、繁體中文。

第六章 攝影與展示

第十七條【攝影管理】 

社區內除軍事要塞、行政機關、城門關口外,開放區域得自由攝影;惟若用於商業或廣告,須經建管局核准。

第十八條【展示作品】 

社區展示之雕塑、裝置藝術等須經建管局審核通過,方可公開陳列。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建管局另行訂定。

第二十條【修正與解釋】 

本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建管局提案修正;條文如有爭議,由建管局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法經社區議會通過後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31日 草案提出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議會通過

御風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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