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風東都商舖與住宅租借公約
法規名稱:御風東都商舖與住宅租借公約
生效狀態:現行有效
前言:
為維護御風東都社區之治安、秩序與建築資源之有效利用,中央行政委員會(下稱「政委會」)依其職權訂定本公約,作為本社區租賃行為之依據,特此施行。
條文:
第一條(禁止買斷)
本社區內所有建物一律不得進行買斷,僅供租借使用。
第二條(住宅用途限制)
承租住宅者不得將其用作商業用途,亦不得長期閒置或棄置無人管理。
第三條(商舖用途義務)
承租商舖者應積極經營,確實用於商業活動,並不得閒置。
第四條(公共設施限制)
本社區內所有道路及公共建築設施屬於全體居民共有,除政委會或經其授權者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建造、改造或破壞。
第五條(建築外觀限制)
為維護本社區之「日式建築風格」形象,承租人得調整其建物外觀,惟如經政委會認定該外觀不符整體風格並正式通知者,承租人應於限期內自行拆除相關增設物。
第六條(室內裝修原則)
建物內部裝修由承租人自主管理,惟於退租時應恢復原狀。
第七條(租借資訊登錄)
政委會應詳實登記租借相關資訊於《御風東都租客資料冊》,以供爭議查證。資訊內容應包含:入租日期、退租日期、協議租金與必要備註事項。
第八條(禁止轉租)
本社區內之住宅與商舖,無論承租人身分為一般居民或社區委員,均不得轉租予第三人。
第九條(權限分配)
租借建物後,由政委會授予承租人相對應之子領地「建造權限」。如有其他權限需求,應另行申請並報請政委會審核。
第十條(租約生效條件)
租借契約一經成立,即視為承租人已同意遵守本公約及伺服器《租用規範》之相關條款。
第十一條(修正權限)
本公約得由政委會依需要修訂之,並保留最終修改與解釋權。
第十二條(公共安全維護)
社區設有鐵魔像作為巡守單位,嚴禁任何人蓄意攻擊或損毀;經政委會查證屬實者,將報請伺服器管理單位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住戶公告與註銷)
建物經合法登錄租借後,政委會將於其門口顯眼處懸掛告示牌,並納入總府住戶名冊。若經查證違反本公約,政委會得撤除其門牌並自名冊中剔除,建物將收回社區所有。
第十四條(財物處理原則)
對於遭剔除住戶於建物中遺留之方塊及物品,由政委會統一回收並移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永久保管,無須另行通知原承租人。
第十五條(承諾條款)
承租人同意本公約所有條款,始得進住本社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實施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7月7日 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