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風東都社區基本法
法規名稱:御風東都社區基本法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立御風東都社區之根本,保障居民權利與福祉,並據此建立健全之行政、立法與財政體制,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之「東都總府」,係指本社區最高權力之機關,由御風東都中央行政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組成,統籌社區內所有事務。
本法所稱之「居民」,係指含社區幹部內,於社區定居之所有人。
本法所稱之「住民」,係指一般於社區內定居,及因旅遊、購物、觀光等因素而於社區短期停留之所有人。
本法所稱之「政府」,係指社區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住民之權利義務
住民於本社區境內享有自由權、財產權與隱私權,得受司法保障與領事保護等基本權利。
住民於本社區境內有維持社區秩序、維護社區景觀、恪遵社區規定以及風序良俗之義務。
第四條 居民之權利義務
本社區居民享有除上揭權利外,亦有參政權、社會權,服公職以及享有社區提供之福利等保障。
本社區居民有嚴格恪遵社區規定之義務。
第五條 政府之權力義務
東都總府與其下各機關應以發展社區、活絡經濟、照顧住民、回饋廢土為目標,有建設社區、積極發展之義務。
為達成前款之目標,政府有限制社區住民與居民部分權利之權力,惟應以最小侵害之方式為之,並以不超出伺服器規範與道德良知為限。
第三章 東都總府與委員會
第六條 委員會
委員會全稱御風東都中央行政委會,為社區最高決策機關,並對外代表社區。
委員會各職務得兼任。
第七條 委員會之組成
委員會成員皆擁有社區重大政策之參與與決策權。
委員會常設以下職務:
一、正副委員長
二、當然委員
三、代表委員
四、一般委員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掌
第八條 東都總府
東都總府為政務院、協議院與主計院之上級機關。
第九條 政務院
一、政務院為社區最高行政機關。
二、政務院設院長一人,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三、政務院得於各莊增設行政中心,為各莊行政之延伸,行使職權。
四、政務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交通部
(三)外務部
(四)防衛部
(五)法務部
第十條 協議院
一、協議院為社區最高立法與民意機關。
二、協議院設院長一人,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三、協議院設下列機關:
(一)會議組
(二)審議組
(三)代表團
第十一條 主計院
一、主計院為社區最高財政機關。
二、主計院設院長一人,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三、主計院得於社區內成立莊轄倉庫,為主計院二級獨立機關。
四、主計院設下列局處:
(一)財政與交易局
(二)國庫局
第五章 中央與地方機關職權
第十二條 中央機關
中央機關係指東都總府與其下轄單位與獨立機關。
一、委員會
委員會內所有委員對於社區政務有建議權、決策權與表決權。
除代表委員有為代表莊內事務盡忠之職責,得以適之鬆綁外,委員應以發展社區、活絡經濟、照顧住民、回饋廢土為目標,勤謹盡責。
二、政務院
(一)內政部
1建物管理局:列編、管理社區建築;不定期編整最新之《社區建物編制地圖》與《社區交通地圖》。
2戶政事務局:受理社區居民入住、退住申請;編輯《御風東都租客資料》一書。
3社區文化局:評估、列編、管理、維護社區古蹟。
(二)交通部
1鐵路局:維護社區鐵路系統及平交道;管理及營運各車站。
2公路局:維護社區各級公有道路、人行道、河道、下水道、路燈等公共空間設施。
(三)外務部
1辦公室: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代表社區與區外團體受理邦交、合作等事務。
(四)防衛部
1雲水南莊防禦指揮部:雲水南莊、櫻花莊戍守任務。
2春原莊防禦指揮部:春原莊、秋葉莊戍守任務。
3部本部:社區城門及城牆巡視、戍守等。
(五)法務部
1行政執行署:對於社區違規住戶處分之強制執行。
2裁決委員會:受理、協調社區居民之輕微糾紛。
3行政法院:受理、裁定經裁決委員會無法處理之糾紛,或社區內重大案件;涉及伺服器規範、中華民國刑、民法案件之轉交等。
三、協議院
(一)會議組:收受審議部交付之案件,排定、主持、紀錄社區協議大會等事項。
(二)審議組:收受各機關之任命案、法律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表揚案以及社區其他重要事項,交由會議部排定議程。
(三)代表團:出席區民大會,代表各莊行使表決權。
四、主計院
(一)財政與交易局:紀錄伺服器匯率變化。
(二)國庫局:管理、保管、監控社區財務。
第十三條 地方權限
各莊在不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之前提下,享有高度自治權,得自行處理莊內之公共事務。
第六章 地方制度
第十四條 莊
莊為社區最基礎之行政區域劃分。
莊之劃設考量面積、戶數、地形等為適當之區域,惟為管理方便,一莊內建物以五十戶為限。
因應社區發展,社區若有莊之增設需求,應提報審議組就下款修法適之。
目前社區現行莊之劃分如下:
一、櫻花莊
二、春原莊
三、秋葉莊
四、雲水南莊
第十五條 城
城為莊之上級行政區域劃分,數莊得為一城。
城乃為行政便利而設之,為虛級單位,無行政編制。
第十六條 行政中心
各莊得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於莊內設立行政中心,限於行政事務上,作為中央機關於地方之延伸。
因應社區發展,社區若有行政中心之增設需求,應提報審議組就下款修法適之。
目前社區現行行政中心管轄區域如下:
一、新化行政中心:櫻花莊、春原莊、雲水南莊
二、忠孝行政中心:秋葉莊
第十七條 特別行政區
為配合社區發展計畫,若現行開發之地區,雖頗有規模而尚不成一莊,或有其他正當之考量,得以特別行政區為臨時建制。
特別行政區以編號稱之,自編成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七章 行政程序
第十八條 御風東都租客資料
御風東都租客資料由政務院內政部戶政事務局編撰、更新、保管。
御風東都租客資料中,應詳載租客名稱、入租日期、所承租之建物編號,及其他必要之應載事項。
第十九條 住民糾紛處理程序
凡社區境內之所有糾紛,皆由裁決委員會先行受理,以社區與伺服器規範作成適當之裁決。
若當事人對裁決委員會所作成之裁決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惟以一次為限。
行政法院之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服者,本社區不再受理,應交由伺服器端解決。
該條其他未盡事宜,另以適法訂定之。
第二十條 社區協議大會
社區有重大需討論之事項,經協議院審議組受理、會議組排定後,由協議院院長就人、事、時、地、物原則,通知應出席人員召開社區協議大會。
第廿一條 建物租借流程
另以適法訂定之。
第廿二條 建物回收流程
另以適法訂定之。
第八章 各級幹部之產生
第廿三條 委員會委員
委員會成員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委員長:由當然委員推選,經協議院半數以上議員同意後任命。
二、副委員長:由委員長指派,至多二人。
三、當然委員:凡出任政務院、協議院、主計院各院院、部首長,即為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四、代表委員:由各莊選舉產生或由委員會指派出任,各莊至多一人。
五、一般委員:委員會內除上開所述者,皆為一般委員。
委員會委員各職務得兼任。
第廿四條 各院院長
各院院長任期自任命時生效,至向委員會提出辭呈或經委員會罷免後終止。
各院院長可由以下方式擇一產生:
一、申請人或候選人為社區居民或委員會成員:
(一)各部門首長得由委員會委員長直接指派,被指派人須為委員會成員。
(二)若有二位以上委員會內成員欲出任部會首長,應以任命案送至協議大會,以多數決表決。
(三)若有社區居民自薦出任,須經內政部調查於社區內居住至少180日且無不良紀錄後,以任命案送至協議院,委員半數以上出席且半數以上同意後,由委員長任命之。
二、申請人或候選人非社區居民或委員會成員:
(一)由申請人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委員會委員審慎評估其意願、合適性等,以任命案送至協議院,委員半數以上出席且半數以上表決同意後,由委員長任命之,並頒布聘書。
(二)委員認有他人適配社區空缺幹部,向委員會陳述後,獲半數以上委員同意,由委員長延攬至議會交付聘書,且任命案生效。
協議院院長兼任社區協議大會主席。
第廿五條 各院二級機關首長之產生
各院二級機關首長應由委員會指派之,若無,得由該院院長指派之。
若社區委員數不足,得從缺,其職權由該院院長兼任。
法務部部長兼任檢察長。
法務部部長兼任行政法院庭長。
法務部部長兼任裁決委員會主席。
審議組主任兼任社區協議大會副主席。
會議組主任兼任社區協議大會書記。
第廿六條 代表團之產生
代表團由各莊選出三名莊代表,組成協議院代表團,參與社區重大事項之決議。
選舉辦法另以適法訂定之。
第廿七條 裁決委員會
另以《御風東都社區糾紛裁決辦法》訂定之。
第九章 實施與修改
第廿八條 法規解釋
本法之條文若有疑義,得向協議院申請解釋。
第廿九條 修法程序
本法之修訂,應由委員會提案,經協議院四分之三出席與同意,始得生效。
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委員提案
中華民過114年9月26日 議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