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風東都社區糾紛處理辦法
法規名稱:御風東都社區糾紛處理辦法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本辦法依《御風東都社區基本法》第十九條、第廿七條規定訂定,為處理社區境內之糾紛,維護社區秩序與和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御風東都社區境內所生之糾紛。
前項所稱之糾紛,不包含伺服器管理者所規範之重大違規行為。
本辦法所稱之「居民」,係指含社區幹部內,於社區定居之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之「住民」,係指一般於社區內定居,及因旅遊、購物、觀光等因素而於社區短期停留之所有人。
第三條 處理原則
糾紛之處理,當事人陳述與仲裁委員判斷應秉持客觀、中立之原則。
第二章 糾紛處理程序
第四條 受理
住民間發生糾紛,得經由社區官方網站「糾紛申訴」區向法務部提出申訴,請求仲裁。
申訴應載明當事人、事由、經過與訴求等基本事項。
第五條 裁決委員會
法務部受理案件時,由裁決委員會主席考量案件相關專業與經驗,指定四名裁決委員組成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由中央行政委員會內成員擔任,於案件審理完畢時,即解除其身分職權。
案件關係人不得被指定為仲裁委員,具有案件關係人身分之委員應主動迴避。
第六條 初步裁定
仲裁委員會閱覽申訴事由後,得就受理案件做成下列決定:
一、案件不受理,案件情節輕微、輸贏已然清晰或不具裁決必要性者。
二、案件受理。案件具備裁決必要性,並得進入審理程序。
三、案件送呈行政法院,案件所涉範圍或足認必要者。
第七條 審理與裁決
裁決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應聯繫當事人,聽取雙方陳述,並得依職權調查相關證據與事實。
案件審理應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半年。
裁決委員會應於審理完畢後七日內作成裁決。
裁決應以書面形式為之,並詳細記載案件編號、時間、當事人、事由、經過與裁決內容等必要事項。
裁決書之副本應交付當事人,正本則收於法務部,以作證明。
第三章 上訴與終審
第八條 上訴
當事人對裁決委員會所為之裁決有不服,得於收到裁決書後七日內,經由社區官方網站「糾紛申訴」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惟以一次為限。
逾期未上訴者,視為接受裁決,不得再行異議。
第九條 行政法院之組成
行政法院受理案件時,由庭長考量案件相關專業與經驗,指定兩名委員為陪審法官,組成合議庭。
若庭長為當事人,應由中央行政委員會另指派代理庭長。
具有以下身分不得被指定為陪審法官:
一、該案之證人、被告或原告。
二、上訴前為受理該案裁決委員會之委員。
第十條 終審判決
行政法院應於審理完畢後七日內作成判決。
判決應以書面形式為之,並詳細記載案件編號、時間、當事人、事由、經過與判決內容等必要事項。
判決書之副本應交付當事人,正本則收於法務部,以作證明。
行政法院之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服者,建議通報伺服器,本社區不再受理。
前項案件,若涉及伺服器規範之重大事項,得移請伺服器管理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施行與修正
本法之修訂,由法務部提案,報請政務院核定後送交協議院。
本辦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委員提案
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議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