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風東都社區文書處理法

2026-08-24

法規名稱:御風東都社區文書處理法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第一條 目 

為健全御風東都之行政文書處理, 提升社區法治,維護檔案完整,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發文字號 

公文文號由機關代字、年度及流水號組成:

  • 東總字:東都總府、中央行政委員會用。
  • 東政字:政務院及其下轄各部會用。
  • 東協字:協議院及其所屬單位用。
  • 東計字:主計院及其所屬單位用。

年度與流水號,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加上件號組成。 

第三條 速別 

為確保行政效率,公文應標示速別:

  • 最速件:隨報隨辦,重要軍事或緊急法制異動用。
  • 速 件:七日內辦結。
  • 普通件:三十日內辦結。 

第四條 密等規範 

普通文件:一般文件。

機密文件:涉及防衛、機密行政及個人隱私,應歸類為機密件。 

第五條 公文種類選用

函:機關與機關之間公文往復用

令:發布命令、公告,或對下級機關下達命令用。

書函:處理公務時,不具正式公文約束力之溝通或詢問用。

公告:向公眾宣布事實、准駁申請或宣示法制現況時使用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委員提案

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議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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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風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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