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風東都社區文書處理法
2026-08-24
法規名稱:御風東都社區文書處理法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第一條 目的
為健全御風東都之行政文書處理, 提升社區法治,維護檔案完整,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發文字號
公文文號由機關代字、年度及流水號組成:
- 東總字:東都總府、中央行政委員會用。
- 東政字:政務院及其下轄各部會用。
- 東協字:協議院及其所屬單位用。
- 東計字:主計院及其所屬單位用。
年度與流水號,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加上件號組成。
第三條 速別
為確保行政效率,公文應標示速別:
- 最速件:隨報隨辦,重要軍事或緊急法制異動用。
- 速 件:七日內辦結。
- 普通件:三十日內辦結。
第四條 密等規範
普通文件:一般文件。
機密文件:涉及防衛、機密行政及個人隱私,應歸類為機密件。
第五條 公文種類選用
函:機關與機關之間公文往復用
令:發布命令、公告,或對下級機關下達命令用。
書函:處理公務時,不具正式公文約束力之溝通或詢問用。
公告:向公眾宣布事實、准駁申請或宣示法制現況時使用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委員提案
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議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