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管理】政務院文書處理準則

2026-04-21

政務院 令

發文字號:東政字 1150421001 號


主旨:頒布「政務院文書處理準則」,請各級機關即日起遵照辦理。


一、發文字號

公文文號由機關代字、年度及流水號組成:

- 東總字:東都總府、中央行政委員會用。

- 東政字:政務院及其下轄各部會用。

- 東協字:協議院及其所屬單位用。

- 東計字:主計院及其所屬單位用。

年度與流水號,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加上件號組成。

二、速別

為確保行政效率,公文應標示速別:

- 最速件:隨報隨辦,重要軍事或緊急法制異動用。

- 速件:七日內辦結。

- 普通件:三十日內辦結。

三、密等規範

普通文件:一般文件。

機密文件:涉及防衛、機密行政及個人隱私,應歸類為機密件。

四、公文種類選用

- 函:機關與機關之間公文往復用

- 令:發布命令、公告,或對下級機關下達命令用。

- 書函:處理公務時,不具正式公文約束力之溝通或詢問用。


此令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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